发布时间:2024-11-30 14:37:14 来源: sp20241130
中新网 2月21日电(中新财经记者 吴家驹)近日,广东证监局发布2024年“1号罚单”。“50后”的谢某娣,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交易总额达到35.77亿元。广东证监局决定:对谢某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。
图自广东证监局网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谢某娣,女,195X年1月出生,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。
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,谢某娣共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交易总额达到35.77亿元。
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胡某琴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张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尤某珍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姚某鸣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,谢某娣借用“赵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借用期间,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,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。经统计,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,577,157,764.09元,其中股票、可转债等交易489,747,764.09元,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,087,410,000元。
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:其一,其与胡某琴、张某、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,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、分成,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,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。其二,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、操作过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证券账户。
广东证监局认为,在案询问笔录、相关协议、涉案账户资金、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,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“胡某琴”等5个涉案账户,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,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。同时,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账户所有人姚某鸣、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,账户经张某1介绍,借给谢某娣使用。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:对谢某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。
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,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(完)
【编辑:刘阳禾】